九游娱乐(NineGame Sports)体育官方网站-JIUYOU附判决 裁判要旨汇编指引:上海高院发布22个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2-10 11:35:19 浏览次数:

  九游娱乐(NineGame Sports)体育官方网站-JIUYOU(访问: hash.cyou 领取999USDT)

九游娱乐(NineGame Sports)体育官方网站-JIUYOU附判决 裁判要旨汇编指引:上海高院发布22个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壮某公司经授权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运营权利游戏的权利,有权以自身名义就侵害该游戏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就游戏整体画面而言,当玩家开启操作时,游戏引擎按照其软件的功能设计调用图片、音像、故事情节、界面设计等游戏素材并在屏幕终端呈现出文字、图片、声音等组合而成的画面,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从整体画面的表现形式上看,随着玩家的操作,游戏人物在游戏场景中不断展开剧情,所产生的游戏画面由图片、文字等多种内容集合而成,并随着玩家的不断操作而出现画面的连续变动,上述游戏画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通过电脑进行传播,具有和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故权利游戏的画面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游戏画面由游戏人物、怪物等在游戏场景中不断展开一系列情节而呈现的连续画面所构成,其中情节表现为地图的等级设计、角色技能、武器、装备的属性、怪物的战斗力等,可以通过比对两款游戏的上述素材来认定二者的相似度。经比对,被诉侵权游戏的整体画面与权利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权利游戏发布时间早于被诉侵权游戏,硕某公司开发出与权利游戏实质性相似的网络游戏,侵犯了壮某公司对权利游戏整体画面享有的复制权。硕某公司授权维某公司运营该游戏并分享收益,共同侵犯了壮某公司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鉴于硕某公司、维某公司同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硕某公司、维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10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硕某公司、维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韩国某公司系网络游戏“龙之谷”(以下简称权利游戏)的著作权人,其将该游戏在中国大陆的运营、发行等相关著作财产权、商标权及独立维权等权利授权给原告数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2012年5月8日,数某公司的关联公司与被告米某公司签订“龙之谷”宣传电影制作和推广合同,授权米某公司以权利游戏为蓝本拍摄三部电影。合同签订后,米某公司根据上述合同改编拍摄的第一部电影《龙之谷:破晓骑兵》于2014年7月上映。因米某公司的违约行为,数某公司的关联公司于2015年11月向其发送律师函,表示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数某公司发现米某公司作为电影出品方于2016年8月上映的电影《精灵王座》(以下简称涉案电影)中,大量使用了权利游戏中的美术作品。因此,数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米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通常情况下,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不仅就权利游戏的软件程序享有著作权,亦对该软件经过运行后所产生画面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著作权。韩国某公司就权利游戏软件程序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韩国某公司就权利游戏软件运行后所呈现的角色形象等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就游戏软件的许可而言,虽然涉案授权书约定韩国某公司授权数某公司的标的仅为全部计算机程序和文档,但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授权标的应包含了权利游戏软件运行后所产生的角色形象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从授权书的签订目的来看,韩国某公司授权数某公司运营权利游戏并进行维权,如果授权标的不包含相关角色形象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则数某公司对游戏运营过程中的相应侵权行为将无法进行维权,难以保证游戏运营方的基本权利。其次,米某公司在收到关于终止合作的律师函后三个月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米某公司已无权使用权利游戏相关要素拍摄和宣传推广涉案电影。涉案电影中的部分角色和场景使用了与权利游戏实质性相似的人物形象或者场景,且双方曾就权利游戏改编电影进行过合作,米某公司于授权终止后仍使用涉案侵权人物形象或者场景,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抗辩”规则,米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数某公司相关游戏元素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的侵犯。法院判决米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4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游戏中使用了与权利游戏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游戏元素,构成著作权侵权。鉴于动某公司明确就被诉侵权行为优先适用著作权法予以规制,故在已认定仙某公司等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对于各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再予以评判。关于各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仙某公司作为被诉侵权游戏的开发商,授权欢某公司独家代理被诉侵权游戏的运营,欢某公司通过联合运营方式在各大游戏平台运营被诉侵权游戏,故仙某公司、欢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就被诉侵权游戏运营所产生的所有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锋某公司、华某公司作为独立运营的游戏平台,就被诉侵权游戏在各自平台运营产生的损害后果,与仙某公司、欢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动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柏某公司参与了被诉侵权游戏的开发、运营,其对柏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仙某公司、欢某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动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80万元,锋某公司连带承担其中4万元、华某公司连带承担其中20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俊某公司参与实施了被诉侵权游戏的研发及授权运营。但莱某公司、九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各自运营的网站中向游戏玩家提供与权利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被诉侵权游戏画面,构成对权利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关于损害赔偿,首先,被诉侵权游戏的动态运行画面与权利游戏高度近似,基本停留在直接复制层面,少数元素虽稍有修改但仍保留有非常明显的抄袭痕迹,两被告侵权恶意明显。其次,侵权范围广,持续时间较长,自被诉侵权游戏初始上线开服后,其新增开服数量持续出现井喷式增长,累计服务器数量已达到数百处之多。最后,参照由权利游戏改编的、与被诉侵权游戏相同类型的网页游戏所获得的运营收益,两被告非法获利不菲。综上,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塔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407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